单位名称:常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单位类别: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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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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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1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委托) |
国务院 |
199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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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
2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委托) |
省政府 |
199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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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3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20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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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委托) |
建设部 |
200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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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委托) |
建设部 |
1991.1.1 |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3、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二)行政处罚(共41项)
环境卫生方面(委托)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3)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4)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5)临时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扫和平整场地,影响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6)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7)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8)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9)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撤冥纸的
(10)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11)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2)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环境卫生的
(13)施工场地泥浆水未经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14)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15)将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16)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17)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18)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19)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20)擅自战友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
(21)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公厕的管理单位不履行维修管理职责的
(22)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不履行公厕的建设维修和管理职责的
(23)风景名胜、旅游点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不履行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责的
(24)产权单位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不履行维修管理职责的
(25)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设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而不按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
(26)公共建设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的地方的标准的
(27)对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进行改造或者重改造和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
(28)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不通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验收或通过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9)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30)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3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2)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33)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34)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35)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36)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37)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38)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过程 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39)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40)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41)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